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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教務處招生組
聯絡電話:02-24622192分機102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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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考試入學」招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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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傳統類組概念,提供校系彈性自主的招生空間,考生多元選擇及適性發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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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生方式及名額
- 1.凡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參加「考試分發入學」。
- 2.「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原則辦理。
- (二)辦理方式:大學校系自訂其指定考試科目,惟以3~6科(含術科考試)為限。
- 1.報名:
- (1)、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統一彙編招生簡章及受理考生登記。
- (2)、「考試入學」之報名作業採登記制,考生須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網站登記志願,每位考生選填之志願不得超過100個。
- (3)、已錄取「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保送錄取資格者,於規定期限內放棄其錄取資格者,得依其志願及考試成績參與登記及分發。
- 2.成績計算:
- (1)、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僅可供檢定之用,大學校系可訂定至多二科學科能力測驗作為檢定標準。
- (2)、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之採計,由大學校系依1.00、1.25、1.50、1.75、2.00加權方式處理。
- 3.分發錄取:
- (1)、「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招生條件,按「先檢定、後採計、同分再參酌」之程序辦理,參加登記者於通過各校系訂定之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且達校系採計組合之最低登記標準,以其登記志願校系順序及當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之加權總分,擇優錄取;如其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考試)成績加權後總分相同時,再依各該校系所訂之參酌科目及順序決定錄取優先順序。
- (2)、如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致使校系之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則超額之同分者一併錄取於該大學校系。
- (3)、採聯合分發錄取方式統一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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