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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教務處進修推廣組

聯絡電話:02-24622192分機1201~1204

  • 一、招生對象: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或具同等學力者

  • 二、時程

    每年約5月中旬公告簡章、報名,7月進行考試,9月入學。

  • 三、考試方式

    筆試為主。

  • 四、報名方式
    • 1.經由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http://exam.ntou.edu.tw
    • 2.請先詳閱簡章,並索取繳費帳號(可列印繳費單)。
    • 3.請至全國各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第一銀行臨櫃櫃台繳費(23:30~24:00請勿轉帳)
    • 4.登錄報名資料上傳照片(請於繳費一小時後再登入報名系統)
    • 5.請自備適當大小信封黏貼「報名資料郵寄封面」並附上相關資料,於報名截止前,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20224 基隆市北寧路2「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進修推廣組」收。
  • 五、共同規範
    • 1.招生類別:進修學士班。
    • 2.修業年限:四年。
    • 3.報考資格:
      •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以同等學歷(力)報考,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 (2)、曾在師範學校(包括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 (3)、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 (4)、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5)、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延教班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6)、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 (7)、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 (8)、持有國外學歷報考之考生,其資格查證(驗)認定,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並請填具「國外學歷切結書」(附件 4),經錄取後並應繳驗: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2.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應屆高中畢業生,不含英制中五生,得以成績單及學校開具之應屆畢業證明文件,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才得據以報考。)
      • (9)、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 (10)、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比敘高中高職畢業生學力,在營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報考。
      • (11)、陸海軍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班、空軍幼年學校(或前預備學校)幼年學生班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者;在營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報考,已不在營者須持有離營、退學、退伍等證明書之一,才得報考。
      • (12)、其他注意事項:
        1. 進修學士班係屬回流教育性質,故不適用各項「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一律無任何加分優待
        2.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因身分法令限制無法就讀,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3. 外國學生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規定: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4.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者,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港澳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5.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但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經依本辦法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前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僑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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